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四川成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来源: 成都市财政局 编辑:葡萄 2024/03/18 17:33:16 字体:

四川成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如下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2号)规定和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4〕6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市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内容及形式

(一)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必修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

2.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面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课程体系。会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次选择学习内容,其中应当重点学习专业核心知识中近两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指引、内部控制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内容,必修主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各区(市)县、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强化实务指导,加大案例教学,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三)登记方式。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或用人单位集中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组织培训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或各地政务服务网站财政局页面在线申请办理登记。

三、培训机构管理

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12号)第六章规定且有意愿在我市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提交申请

按照《2024年度成都市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要求报送表格及备注栏要求资料,于2024年3月29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公布名单

按程序审核资料后,市财政局将在“成都市财政会计学会”网站公布面授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网络教育机构名单由财政厅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

(三)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面授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面授教育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培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被投诉举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只收费不培训、组织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宜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与宣传,引导会计人员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做好会计人员学分登记工作。

(三)各面授教育机构应在开展培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含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组织培训结束后,保存培训档案资料,按照财政厅继续教育导入模板录入培训学员信息并报送至市财政局进行学分登记。

(四)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和内容以及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国企等部门(单位)组织省内跨地区的培训,按上述要求报送至财政厅。

联系单位:成都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61882543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第三办公区2号楼21125A室

附件:2024年度成都市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基本信息表.docx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