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章丘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1.考试形式、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我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形式为纸笔作答方式,考试时间为9月12日至13日。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12日 (星期六) |
9:00-11:30 财务管理 |
|
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3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2.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须持有山东省财政厅、济南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5]1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报考条件。
3.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于4月10日0:00至4月29日23:59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按要求如实注册填报相关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上传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同时,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交现场审核点),报考人员本人须在“承诺书”栏签字确认,所属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网上填报信息完毕后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后,整个报名过程方为完成。
4.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4月10日0:00至4月29日23:59
现场审核时间:4月15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网上缴费时间:4月10日至4月30日30日23:59
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日至9月11日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查询、打印准考证。
5.现场审核确认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济南市设1个市直报名审核点和11个县(市)区报名审核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只设1个报名审核点。各报名审核点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任选审核点确认,不得跨市审核确认。
2012至2014年度在我省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且审核通过的人员今年不必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进行网上交费;以前年度在外省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今年在我省报考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直报名审核点进行报名确认。地点:济南大学东校区经管楼306房间(市中区舜耕路13号),联系电话:0531-82767622。
现场审核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报考中级人员应提供《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
报考高级人员须提供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
符合其他条件,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5]19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6.注意事项
由于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连续两年滚动管理,在2015年度报名时请务必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14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因填写错误导致2015年的考试合格成绩与2014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考生由他人及代缴费造成考生缴费或报名失败,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培训的考生,不得由培训机构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单位盖章处”代为盖章。
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7.考试大纲
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8.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13〕28号文件规定,中级资格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按照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17号文件规定,高级资格考务费每人100元。
附件1: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一览表
附件2: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