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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动产质权效力(01.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2 11:48:37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 专家错题点评

错题点评:2016年1月14日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B. 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D.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出质财产为准

【题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选项D的说法错误。

【点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另外对于孳息,我们要知道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这一点常作为考点,大家一定要准确把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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