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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08:34:48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特为考生开设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系统,该系统以知识点出题,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旨在提高大家的应试能力。

  单选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D、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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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财务管理》(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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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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