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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法律制度(01.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2/01/24 10:22:42 字体:

不管做什么都不要急于回报,因为播种和收获不在同一个季节,中间隔着的一段时间,我们称它为“坚持”。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好了《经济法》每日一练,赶快来测试吧!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 

B、董事长 

C、1/3的董事 

D、监事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正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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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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