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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四)

2016/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四)

1.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的是( )。

A、刘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赠与张某,且已交付

B、甲慈善基金会与乙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其10万元用于购买学习用品

C、高某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侄女小高,且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D、陈某赠与薛某10万元,后薛某将与其发生口角的陈某的儿子小陈打成重伤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刘某已经交付电脑,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选项B: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撤销;选项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选项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不得主张撤销赠与的有( )。

A、张某将1辆小轿车赠与李某,且已交付

B、甲公司与某地震灾区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50万元用于修复教学楼

C、乙公司表示将赠与某大学3辆校车,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D、陈某将1块名表赠与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中赠与物已经交付,选项B、C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选项A、B、C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选项D不选。

3.多选题

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山洪是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4.多选题

赵某携带一瓶有腐蚀性的液体乘坐火车,乘务员要求其将该液体卸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乘务员的要求是合理的

B、赵某可以携带该液体上车

C、赵某补交一定票款即可携带该液体上车

D、赵某坚持携带的,乘务员应当拒绝运输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5.单选题

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额的具体原则是( )。

A、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

B、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运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C、签订运输合同时发货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D、签订运输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6.多选题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C、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单选题

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型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订立程序。我国《合同法》针对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修改的性质作出相应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大学的回函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即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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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时能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练习题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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