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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合同法律制度简答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5/10 11:28:04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在线测试,通过做题,能够巩固所学知识并灵活运用,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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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约定的定金是2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定金是10万元,且乙公司接受了定金数额并无异议,故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有效定金数额以变更后的金额10万元为准。
【解析】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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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转让债权给丁,并未通知丙,对丙不发生效力。
【解析】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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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甲的救灾捐赠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能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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