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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27 16:08:12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在线测试,让你轻松备考!

【单选题】力达公司于3月5日向及时雨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及时雨企业收到力达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及时雨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力达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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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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