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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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