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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诉讼时效的中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04 16:32:4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履行义务的方式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提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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