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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合同保全措施中的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1/25 19:07:35 字体:

时代在进步,学习是常态,每天学习一点点,未来将有无限可能。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练习题,通过做题,巩固牢记每一个知识点,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单选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D、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财产的行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D选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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