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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是上天赐予的,并非每个人都能选择;命运,是上天注定的,但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力。选好自己要走的路,奋发向前,祝你前进途中,一路顺畅。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质量习题,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单选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法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选项B: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C: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未生效,并不是无效法律行为。选项D: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每个人都向往着做生活的骄子,每个人都梦想着登上成功的巅峰。但是,这决不是结束,我们仍需要不断奋进,不断开拓,加油吧,祝你早日实现人生梦想。中级备考最后阶段希望学员们可以稳住心态,好好练习,争取一鼓作气拿下中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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