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担保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也不能说做题不会出错。正因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繁多,犯错的地方会很多,做错题的几率也大大增加。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易错题,快做好总结,吸取精华吧!
错题点评:2017年11月8日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产向乙银行设定抵押,丁、戊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银行可以就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丁、戊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丁或者戊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C正确;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选项D正确。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12.72% ,本题考核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 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登陆后点击“专家点评”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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