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 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 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 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 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 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 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 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 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 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 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 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 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 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 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 修订。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将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下列法规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下列法规失效: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新旧比较,新条例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语句,据此,可以认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的口径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下列法规失效: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原条例没有强调“营业税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转让销售不动产”
这个条件,新条例增加了这个条件;同时,新条例增加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再者,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语句,为其他例外情形预留立法余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下列法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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