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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称为共有。正保会计网校辅导老师游文丽在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中也向学员解释了这个概念,她还讲了共有的形态,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怎么确定该项物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一、共同共有
《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一般规则是,共有人之间共享所有权,共同分享债权、承担债务,但是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更详细的解释,大家可以再听一听游文丽老师的网校视频课件,她对共同共有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关于份额的确定,《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物之管理和处分都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关于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分割、份额转让等具体问题,请大家到正保会计网校听课,游文丽老师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比较充分的讲解。
三、添附情形下怎么确定共有?
在添附中怎么确定共有?估计很多人都没有注意把它与物的共有这一章节联系起来把握,你是否这样复习呢?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在这里主要列示与共有相关的项目,其它的项目大家可以到正保会计网校游文丽老师的课堂学习。
1、在附合情形中,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动产附合于动产的:
(1)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如各出木板成箱);
(2)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如油漆漆于他人之木板)。
2、在混合情形中,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的,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即依上述方法确定。
3、在加工情形中,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取得新物所有权,这基本不涉及共有问题,只是大家需加以注意。
以上是对游文丽老师关于物的共有问题的讲解而做的小结,一是想方便大家复习,二是想把添附情形中的有关共有的问题整合过来,以介绍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们一贯重视的通过知识点的相互联系提高复习效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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