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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例如持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说不知道是无权代理),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保会计网校注会《经济法》考前辅导老师王妍荔把无权代理和表现代理两个知识点串起来讲解,这样比较容易理解掌握。以下是表现代理的相关知识点总结。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相对人的不知(情)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主张为表见代理的,就是上述两个法律效果。
王妍荔老师列出来便于理解的表格,大家可以结合她的表格听课或者复习,方便又易懂,这也是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一个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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