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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中,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了解有利于其它知识点的学习,有不少知识点就是围绕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展开的。因此,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注会考试辅导内容,现在对股东权利的分类、内容等做一个小结。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股份转让权等。 |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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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
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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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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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
二、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表决权
1、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2、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
3、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四)知情权
1、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六)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七)股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九)临时提案权
(十)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十一)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十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三、.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
董事、高管造成损失 |
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
监事造成损失 |
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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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或者情况紧急 |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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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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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正保会计网校的机考模拟系统中有关于股东权利的练习题,大家可以通过做这些练习题而增强学习效果。按照网校优秀学员的备考经验,后阶段的复习应该多做练习题,用网校的机考模拟系统做练习还可以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及相关操作,提高备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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