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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了,可能大家正在紧张地大量做练习题,以训练自己的答题速度和技巧,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自己的应试能力。在注会《税法》的个人所得税这章节里,可能大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判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他们的应税所得的来源地。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内容比较多,因此,现在结合正保会计网校辅导老师们的讲课思路,为大家梳理如下,以方便大家在提高和冲刺阶段的复习。
根据税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判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时,大家应该结合以下三项内容进行。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2)居民纳税人的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3)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范围 |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和工作天数:
(1)计算逗留天数的: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的:在境内工作期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另外,除了需要判定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之外,还要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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