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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公司分立知识点查漏补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07 17:59:25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注会《经济法》中,关于公司分立的知识有许多和公司合并相同,大家在复习的时候除了记忆相关知识点外,也要注意区分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的异同。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在讲课时也特意向学员强调了它们的不同之处。

现在为了方便大家公司分立相关知识点的查漏补缺,现在归纳出如下几个知识点,大家可以自查是否已经理解和掌握了。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1、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2、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分立中的股东权保护与公司合并相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构成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决,即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现在离2014年注会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大家在对考点进行查漏补缺的复习的时候,最好能结合相关练习题或者网校的习题精讲班进行,一方面把知识点掌握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的练习而提升答题能力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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