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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自检是否掌握清算程序考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08 16:58:40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离2014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但是请大家不要着急,冷静地梳理自己的知识框架,通过边做题边看书或听课的方法,检查哪些知识点掌握得比较好,而哪些知道点掌握得还不够熟练。下面所归纳的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考点你掌握了吗?如果在做题的时候,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题目还没有做对,那么就再认真看看下面这些内容。

公司的清算程序主要有以下五点。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核定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6)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4、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公告公司终止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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