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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2 15:06:00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此处的“内容具体确定”并非要求要约已经具备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除外。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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