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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2 15:47:56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考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三)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 
原因  欠缺有效要件  意思表示有瑕疵  权利有瑕疵 
时效  自始无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  追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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