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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7:52: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

登记生效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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