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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5:11:5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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