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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7 18:07: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 
动产附合于动产。(1)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2)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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