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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函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2 17:13:01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审计》考点:函证。本考点属于《审计》第三章审计证据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函证的内容

  2.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3.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该知识点理解起来并不难,是考试常考的点,尤其是客观题,主观题中也会结合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的审计等一并考查。

  【主要考点】函证

  一、函证的内容

  (一)函证的对象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应收账款
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1)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询证者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可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以前年度的审计经验或者类似工作经验,认为某被询证者的回函率很低或判断回函不可靠,并得出函证很可能无效的结论。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函证的其他内容

  注意: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组成部分(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但是不一定限于这些项目。

  (二)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注意:

  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1.积极的函证方式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积极的函证方式又分为两种:

  (1)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

  优点:通常认为,对这种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缺点: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

  (2)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

  缺点: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做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注意:

  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就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

  2.消极的函证方式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对消极式询证函而言,未收到回函并不能明确表明预期的被询证者已经收到询证函或已经核实了询证函中包含的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未收到消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远不如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有说服力。

  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三、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1.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2.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二)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于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该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六)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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