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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0 16:25:4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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