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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表见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3 16:50:1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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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构成“有理由相信”的情节主要包括: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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