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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备考资料: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0/12 16:18:2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3.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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