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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09:51:35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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