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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09:38:3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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