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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0:44:59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情形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处理
1.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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