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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押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13 16:35:1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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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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