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一般原则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例外情形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同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提示】《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3.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2)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
(3)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4)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管理;
(5)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