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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4:55:3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抵押财产

  (1)《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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