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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押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5:03:3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质押权

  1.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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