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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5 14:51: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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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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