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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6:09:4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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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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