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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遗留问题的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22 16:55:2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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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破产遗留问题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①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②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4类: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③债务人所进行的无效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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