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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个票据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的要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导致票据关系发生。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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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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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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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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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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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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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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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银行的签章。银行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时,应当盖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作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时,应当盖银行本票专用章。不过,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加盖银行公章的也有效。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的签章,应当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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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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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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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③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④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⑤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⑥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 |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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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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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这种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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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则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5)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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