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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的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委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处理的总结
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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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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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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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税额=组价×消费税税率
(2)代收税额=组价×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收回后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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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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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税款(符合可抵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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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后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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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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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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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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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并扣除已代收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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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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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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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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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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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售价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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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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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组价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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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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