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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1 15:59:27 字体: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二、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八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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