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4 13:38:12 字体: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原理:同企业所得税

1.扣除项目中关注:

(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2)人工费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即42000元/年

(3)保险费

五险一金: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业主本人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

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