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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4 09:45:46 字体: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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