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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8 16:52:49 字体:

知识点:抵押的效力

转让限制 (1)经抵押权人同意
①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①未书面告知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已书面告知已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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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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