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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计在于春,注会备考在于勤。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退伙
1.情形: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 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①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难以继续参加合伙;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④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通知退伙 | 未约定期限+无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 |
(2)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⑤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 【判断】对普通合伙人来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会当然退伙? 【答案】不一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
除名 |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法定事项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判断】合伙人因贪污等被判刑是否会被除名?因斗殴等被行政处罚是否会被除名? 【答案】不会。不会。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有异议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 |
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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