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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管》预习:普通股的首次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6:30:48 字体: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十二章 普通股与长期债务筹资

  知识点:普通股的首次发行 

1.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

(1)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3)投资者认购股票,每股支付的价款相同。

(4)发行股票应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股票的发行方式

(1)公开间接发行。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如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①优点: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容易足额募集资本;股票变现性强、流通性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

②缺点: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提示】《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提示】公开发行证券可以采用广告宣传和公开劝诱方式。

(2)不公开直接发行。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承销,只向少数特定对象直接发行股票。如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

①优点:弹性大,发行成本低。

②缺点: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链接】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认购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

3.股票的销售方式

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销售方法。

(1)自行销售方式。即发行公司自己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

①优点: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节省发行费用。

②缺点: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发行风险,要求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

(2)委托销售方式。即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具体分为包销和代销。

1.包销。即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给社会认购者。对发行公司来说,可以及时筹足资本,避免承担发行风险,但是损失部分溢价。

2.代销。即证券经营机构代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收取佣金。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发行公司承担。

4.普通股发行定价

股票发行价格通常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三种。等价是指以股票面额为发行价格;时价是以公司原发行同种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也称市价发行。中间价是取股票市场价格与面额的中间值作为股票的发行价格。

【提示1】等价发行不会存在不合法问题,但以时价或中间价发行均可能出现折价情况,折价是法律不允许的。

【提示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提示3】确定公司股票发行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业绩、净资产、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股市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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