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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提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8 09:46:55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提存。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提存的原因

  2.提存的法律效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提存

  1.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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