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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关税减免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7 11:12:28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关税减免规定。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关税减免规定

  一、减免税分类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三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二、法定减免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三、特定减免关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物资

  四、临时减免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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