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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2.优先股的限制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①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②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优先股的限制
①发行的限制。第一,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②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限制。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表决权恢复,是指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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